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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发〔2014〕40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履行工会的维护职能,为困难职工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校园环境,促进学院快速和谐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河南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实施细则(试行)》(豫教工〔2011〕24号)和《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关心职工工作生活实施方案》(院工字〔2012〕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 第二章 工作机构 第三条 学院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由学院工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负责困难职工的情况调查、资金申请、资金发放等工作。 第三章 困难职工经济帮扶的原则 第四条 扶贫救济原则。对于生活确有困难的职工,给予必要的帮助,体现组织的关心,启发其工作热情,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五条 公开公正原则。职工困难帮扶工作要公正、公平、公开,接受民主监督,避免特殊化和重复补助等不合理现象。 第四章 困难职工的分类 第六条困难职工是指职工本人及其家庭因遭受重大变故而造成生活上暂时性经济困难或因特殊原因造成职工及其家庭较长时间处于经济困难的职工,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困难职工可分为特困职工、困难职工、一般困难职工三类。 (一)特困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特困职工。 1.一年内职工本人、职工配偶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病,自付医疗费用10万元以上或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造成10万元以上损失的; 2.只有职工一人有固定收入,供子女上大学或幼儿园,同时供养无收入父母(配偶父母)两人及以上的。 (二)困难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困难职工。 1.一年内职工本人、职工配偶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病,自付医疗费用5万元以上或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造成5万元以上损失的; 2.只有职工一人有收入,供子女上大学或幼儿园; 3.只有职工一人有收入,供子女上小学、初高中,同时供养无收入父母(配偶父母)两人及以上的。 (三)一般困难职工:在职职工家庭符合下述条件之一的,可以界定为一般困难职工。 1.一年内职工本人、职工配偶及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患大病、重病,自付医疗费用2.5万元以上或因遭受各类灾害、重大意外事故,给家庭财产造成2.5万元以上损失的; 2.只有职工一人有收入,供养未成年子女的; 只有职工一人有收入,供养无收入父母(配偶父母)两人及以上的。 (四)以上没有列举但职工确有经济困难的,工会办公室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困难等级审定建议,报经院务会通过后酌情处理。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列为困难职工: 1.有各种收入渠道,职工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本地平均生活水平,群众反映强烈的; 2.职工本人及其家庭成员有犯罪行为或有酗酒等不良行为的; 3.家庭有劳动能力的成员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的; 4.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受到党纪政纪处理的; 5.弄虚作假、 据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支出情况的。 第四章 帮扶标准和程序 第七条 困难帮扶标准。特困职工:5000元;困难职工:2000元;一般困难职工:1000元,一年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八条困难职工帮扶原则上一年办理一次,于每年9月份集中办理。确有困难职工家庭出现重大紧急事故,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酌情处理。 第九条 困难职工帮扶,原则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申请困难帮扶的职工依照困难职工标准,如实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困难职工帮扶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或由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填写《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推荐表》,提供推荐证明材料。 (二)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审核职工困难情况,进行民主评议,提出困难等级审定建议,提交工会办公室。 (三)工会办公室会同困难职工所在基层工会对申请帮扶的困难职工进行走访和调查,核实基本情况,确定困难等级。 (四)工会办公室汇总困难职工情况后报院务会审议。 (五)申请证明等材料存档,列入帮扶对象的,由工会办公室统一向学院申请发放帮扶资金。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条 困难职工子女考入大学当年发放3000元激励金,不再列入当年帮扶对象。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其他有关困难职工帮扶的规定,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附件:1.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申请表 2.新乡医学院三全学院工会困难职工帮扶推荐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