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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发〔2015〕8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等法律和规章,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高等学校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学院的有关规定,正确处理国家、集体、职工三者利益关系,保障发挥教职工在参与学院重要决策、维护合法权益、监督学院工作等方面的作用和积极性。坚持在院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条 教代会每年召开一次,也可以召开全体职工大会形式进行。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和审议院长工作报告、学院建设发展规划、教育教学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财务决算以及事关学院发展的重大问题等; (二)审议通过学院提出的教职工工资调整、奖金、教职工聘任考核办法、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奖酬金分配办法、教职工职称评定和其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 (三)审议决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四)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五)通过多种方式对学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教代会行使职权的民主程序 (一)凡提交教代会审议、决定的议案、方案、制度、办法和事由,均由院行政相关人员起草,并将草案的指导思想、依据和条件报告院党委、工会,由院党委、工会负责征求职工意见和建议。 (二)在教代会召开前将草案初稿印发给职工代表或部门,然后由教代会筹备组组织相关代表讨论,广泛听取意见,对草案进行评析和论证,提出修改建议。 (三)院行政根据修改建议对草案进行修正和补充,形成正式草案,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后,提交代表大会表决。 第七条 院级领导应认真对待教代会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及行政部门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和教代会通过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落实教代会的提案,完成学院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职工代表 第八条 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和具备职工代表条件的在职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由学院工会制定选举代表方案,以院属部门或工会小组为单位,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人数按在职职工人数的20-30%比例安排。教师代表不得少于代表总数的60%,中层以上领导不得超过代表总数的25%,女教职工和青年教工应占适当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受原选举单位、部门职工监督。对不适宜继续做代表者,原选举单位、部门有权依照民主程序予以撤换。职工代表离休、退休后,代表资格自行终止,原选举单位、部门应按民主程序补选代表。 选举职工代表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选举时实到人数超过应到人数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得票数超过实到人数的半数以上时,选举结果方为有效,按得票数多者当选;得票数相同时,应重新选举,以得票数多者当选。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的条件 (一)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拥护和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各项方针政策,模范遵守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二)顾大局,识大体,作风正派,坚持原则,办事公道,不谋私利。 (三)热爱学院,关心学院的改革、发展和稳定,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有良好职业道德,在坚持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中起表率作用,能出色完成教学、管理、服务等本职工作。 (四)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和一定参政议政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政策水平,密切联系群众,能正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提出提案和方案、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 (三)有对学院工作讨论、批评、建议的权利。 (四)有对教代会决议和提案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督促的权利。 (五)有对教代会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六)因正当行使民主权利遭受打击报复,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诉、控告。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努力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和民主管理的素质与能力。模范执行劳动纪律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大会决议,完成大会交给的各项任务。 (三)正确代表群众利益,密切联系群众,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四条 教代会根据每次会议的需要,邀请有关人员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参加会议,特邀和列席代表人数一般不超过正式代表总数的30%。列席代表一般是未被选为正式代表的现任各部门负责人,业务骨干、部分离、退休职工人员等;特邀代表一般为主管院级和相关部门领导,也可邀请原学院老领导、民主党派负责人、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有关人士。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以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和建议,但不具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代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并负责大会期间的工作。大会主席团为教代会大会期间的领导机构。 (一)凡职工代表大会的正式代表,均可当选大会主席团成员。 (二)主席团成员应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院党、政、工领导和代表团主要负责人。 (三)主席团成员由院党委会同行政、工会协商提出人选,交大会预备会选举产生。主席团推选每次大会执行主席主持会议(如不设主席团可由党政协商确定大会主持人)。主席团主席原则上由院工会主席兼任。 (四)教代会主席团可设秘书长1人,与主席团一并产生,负责做好大会期间主席团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大会主席团讨论问题时,要坚持“个人服务从组织,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必须充分反映广大教职工和代表的意愿。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为一届,教代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大会的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如遇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开会,应召集代表团长会议说明原因,代表团长征求代表意见,取得多数同意方可推迟。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小组)。 专门委员会(小组)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审议提请教代会的有关议案; (二)在教代会大闭会期间,根据大会的授权,审定属于本委员会(小组)职责范围内需要临时决定的事项,并将审定事项报告下一次教代会,由大会予以确认; (三)检查、督促学院有关部门执行教代会的决议、决定,处理职工提案,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下一次教代会; 办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在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重大问题,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或根据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要求,可以召开临时代表会议。或由主席团或主席团扩大会议讨论决定,并向下一次全体会议报告。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和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并报院党委批准后,提交大会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问题应认真执行,代表提案应得到及时处理。落实、处理的情况,应向下次大会提出报告。教代会的工作情况,应向职工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应根据人数多少组成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代表团的主要任务是:(1)大会前,组织代表调查研究群众意见,综合整理提案,及时向提案工作组汇报;(2)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开好会议;(3)大会后,积极传达大会精神,动员本科室、部门职工认真贯彻大会决议。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提案的征集和处理程序 (一)教代会要建立健全提案征集、处理制度。 (二)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印发提案表,在教代会筹备工作开始时发给教职工代表。征集提案的起讫时间要告示全体代表。 (三)提案内容应围绕教代会中心议题及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 (四)每个提案应包括案由、处理办法和解决措施等内容。 (五)提案处理和落实。 (1)提案审议。由工会或教代会提案小组对提案进行认真的审议。符合立案条件的提案都应立案。 (2)提案登记。立案的提案应分类登记,由工会或提案小组交院长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及时处理。 (3)承办部门接到提案后,应尽快做出解答或提出处理意见。 (4)提案小组或工会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检查承办部门对提案落实的情况。 (5)提案处理完毕后,有关资料要交工会存档备查。 (6)提案小组应在下次教代会上,对立案提案的处理情况进行全面汇报。 (7)对未立案的提案(称建议),应向提案人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8)要做到条条有答复,件件有着落,以提高代表对提案的积极性。 第二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召开的程序: 召开教代会要做好四个阶段工作: 第一阶段:筹备阶段。主要是确定议题起草文件。 (1)大会召开前,学院党政工在调查研究、明确指导思想的基础上,提出本次大会中心议题的建议。 (2)中心议题必须围绕学院中心任务,针对学院改革、管理、分配制度和教职工最关心的“热点”问题来确定。 (3)起草召开教代会的文件,须经党政工联席会议讨论同意,由学院党委发文(批转)实施。 (4)建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并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可设立若干个具体工作小组做好各项准备工作。 (5)学院行政负责起草院长工作报告等文件。 (6)换届,应按民主程序做好新一届教代会代表的选举工作 。 第二段:开好预备会 选举产生大会主席团。每次教代会应选举产生主席团,并由其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第三阶段:召开正式会议 (1)预备会议与正式会议之间,应间隔几天,使代表有时间进一步思考和征求意见,使院长和有关部门有时间分析、研究预备会议上代表们提出的意见、建议,修改工作报告和方案。 (2)院长作工作报告和学院财务工作报告。 (3)工会和有关专门工作小组,分别向大会汇报上次大会决议贯彻和提案处理落实情况。提案组作提案征集情况报告。 (4)讨论、审议有关报告及方案。 (5)收集意见建议,修改补充报告及方案。 (6)通过大会决议。 (7)大会总结及资料归档。 第四阶段:贯彻落实大会精神 (1)制订贯彻实施大会精神的计划、要求。 (2)宣传大会精神。 (3)各司其责。 (4)检查督促。 教代会闭会期间 (1)建立民主管理联席会议制度。 (2)若遇重大事项,经学院党、政、工领导研究,可以召开教代会临时会议审议决议。 (3)如出现教代会作出通过的决议、决定与上级精神不符,或因情况变化必须进行修改时,由学院行政提出修改决议(经院党委同意)的具体建议。而后召开联席会议研究决定,并向下次教代会说明情况予以确认。 (4)做好教代会档案工作。教代会档案资料设正副本,正本存学院档案室,副本工会备查。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四条 院工会委员会作为教代会闭会期间常设工作机构,在院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每次教代会召开前,会同有关部门组成筹备组,做好大会筹备工作,包括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大会议题和安排意见,并报院党委和上级工会审批。 (二)教代会换届时组织选举职工代表,提出开会方案和主席团人选建议名单,交代表团团长会议协商后,报院党委会批准。 (三)教代会期间做好会务工作。在教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教代会日常工作。组织代表调查研究,检查、督促大会决议和提案的贯彻与落实。 (四)组织职工代表的培训,促进职工代表素质提高,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五)每次大会召开的时间,一般不应少于两个半天。要保证大会既有领导作报告和讲话的时间,又要有代表们比较充分地讨论和审议领导报告与讲话的时间,还要有大会表决和做总结的时间。 (六)学院应为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提供必要的经费和其他条件。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学院和工会组织要落实教代会制度和民主管理制度,保障和维护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的权利。 2015年5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