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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工字〔2012〕2号 第一条 为增强学院凝聚力,提高职工的集体荣誉感,激发职工参与文体活动的热情,鼓励职工在各类比赛中争创优异成绩,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学院批准代表学院参加各级各类文体比赛的我院在职职工和职工团体。 第三条 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 对职工的精神奖励主要采取召开表彰大会、利用校园媒体进行宣传、颁发荣誉证书和奖杯等形式。 第五条 对职工的物质奖励,采取发放奖品或奖金的办法。具体奖励标准如下: 一、个人项目奖励标准: (一)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活动: 1.获一等奖(或第一名)及以上的,给予500元的奖励。 2.获二等奖(或第二名)的,给予400元的奖励。 3.获三等奖(或第三名)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4.获其他奖项的,给予100元的奖励。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活动: 1.获一等奖(或第一名)及以上的,给予300元的奖励。 2.获二等奖(或第二名)的,给予200元的奖励。 3.获三等奖(或第三名)的,给予100元的奖励。 4.获其他奖项的的,给予50元的奖励。 (三)对教练的奖励按照参赛队员获得的最高荣誉等级参照以上标准进行奖励。 二、团体项目奖励标准: (一)参加上级单位组织的团体竞赛活动 1.获一等奖(或第一名)及以上的团体,给予1000元的奖励。 2.获二等奖(或第二名)的团体,给予800元的奖励。 3.获三等奖(或第三名)的团体,给予600元的奖励。 4.获其他奖项的团体,给予500元的奖励。 (二)参加学院组织的团体竞赛活动 1.获一等奖(或第一名)及以上的团体,给予500元的奖励。 2.获二等奖(或第二名)的团体,给予400元的奖励。 3.获三等奖(或第三名)的团体,给予300元的奖励。 (三)对团体竟赛教练的奖励按照参赛队获得的荣誉等级参照个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四)获得其他团体奖项的,如优秀组织奖、精神文明奖等,只对我院主要的组织者或者负责人进行奖励。其中获得上级单位奖项的按照500元的标准,获得我院奖项的按照3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第六条 若发生上述所不能涵盖的竞赛活动,由学院工会参照本办法确定奖励标准。 第七条 学院工会可根据赛事影响程度适当提高或降低奖励标准。 第八条 个人、团体获奖后于1个月内向学院工会提出发放奖品奖金的申请,由学院工会负责审核认定,报请有关领导审批。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负责解释。 2012年1月29日 |